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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离婚后夫借妻款要返还吗-【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8:12:51 阅读: 来源:节温器厂家

借贷网讯 双方建立了亲密的关系又解除了,张某与王某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王某向妻子张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于2003年5月出具了借条,约定3年内归还。2004年2月,张某、王某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协议中并未提及该笔借款。离婚后,张某多次持借条向王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归还该借款。

这种特殊的情况,建立关系之初的债务还要偿还吗?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理由是: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但是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本身可以被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即借条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王某在婚姻关系内出具的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具体经过法院的审理,当然,认定夫妻婚内借条的形式有效并不是没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借条本身隐含着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并且必须是明确的、毫无争议的,如果存在对影响隐含含义确定的其他因素,那么对借条本身的效力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肯定了其当时的行为含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含义,或者说王某后来的行为即将该款只用于自己的个人开支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也表明一种隐含的含义,那就是肯定双方间存在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果王某将该款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和避免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借条无效。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应当认定借条有效。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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