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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离婚后债务连带清偿-【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37:18 阅读: 来源:节温器厂家

借贷网讯 离婚夫妻关系没有了,但是之前的债务也是要偿还的,谢某与邓某系夫妻,邓某无工作,谢、邓夫妻二人有两个正在读书的小孩,全家四人的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庭开支均靠丈夫谢某经商维持。而谢某与李某系多年的朋友。2002年12月8日,正在经商的谢某因资金困难,便向李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书“因做生意缺资金,兄弟谢某今借到大哥李某现金五万元,在明年6月8日还清此款。借款人  谢某某  2002年12月8日”。该借款约定了还款时间,但未约定是否是个人债务。

案件的发生过程如下,2003年10月27日,谢因在外的债务太多,便与其妻邓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县城繁华路段、价值约160000元的住房一套及室内新购置的价值约60000元的全部家具、电器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2004年5月6日,李某到谢家收款,不但不见谢的下落,且邓某还冷漠得告诉李:我已和谢离婚了,不晓得他到哪去了。你借钱给他我不知道,你找他收去。随即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拿给李某看。一气之下,李某将谢某及邓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50000元。

对于这个债务承担问题,各方看法也是不一样的,那么,邓某对该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钱该谢去还,邓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其理由是,婚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谢、邓选择什么方式和约定什么条件离婚,是当事人自主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预,且《离婚证》是代表国家管理婚姻关系的民政机关依法颁发的,它不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邓某也应承担偿还责任,因谢、邓的离婚协议是其夫妻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否则债权人就太无辜了。

最终案件审理清楚,这里涉及到离婚后原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及对《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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