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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弄丢上万元服装免责条款难作“挡箭牌”

发布时间:2021-11-19 09:16:31 阅读: 来源:节温器厂家

快递公司在运输中将物品弄丢,托运人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却以格式条款作挡箭牌,只愿意承担运费的5倍损失。面对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托运人是否只能吃“哑巴亏”?

今年5月,原告王某将价值约15000元的服装交由一快递公司运输至浙江杭州某交货地点。快递公司在收到王某托运的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签发快运单为王某办理了货运手续,王某为此支付快递公司运费20元。此后国标沉头或平头自攻螺丝,王某指定的收货人却迟迟没有收到货物,经快件查询,托运的货物全部遗失。今年8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国标停止块。庭审中,被告称对原告所诉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原告托运货物时,未按照被告的要求办理保价,根据被告出具给原告快运单的背面格式条款的规定,货物未办理保价发生损失、灭失的,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河北省非标自动化设备。该批服装的运费是20元,因此只能赔偿原告损失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快递公司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的条款,并不能为丢失客户物品免责。遂依法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货物损失人民币15000余元。

律师观点

辽宁仁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正东认为,原告王某将货物交由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原被告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将原告交运的货物运输至原告指定的地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快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被告未能就该格式条款向原告予以提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 HN666)